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执47号申请执行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万连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金正大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襄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夏云定,经理。
被执行人:国立东,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正大农业有限公司、国立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8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8执47号。
在执行过中,本院分别对各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9日,被执行人国立东向本院主动履行2万元,其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已履行完毕。
2020年3月10日,本院委托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湖北金正大农业有限公司不动产进行调查,对方回复因该法院仍属于疫情管控区域,该委托事项暂时无法办理。
本院已经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鲁08执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湖北省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送达,要求其按照本院(2018)鲁08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将被执行人湖北金正大农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强制变更。
2020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金正大农业有限公司发布了(2020)鲁08执47号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对本院的调查措施给予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