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澧县新世纪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小渡口居委会中心街103号。
经营者:李先元,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新世纪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朱梅安审判员 詹险峰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