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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现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民初150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现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赵现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509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现红,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现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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