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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85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8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冢头镇高庄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6CU4Q5Q。

法定代表人:徐延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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