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302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商业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董事:郑波(ZhengBo)。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懿,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琴,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7997777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共80000元。
后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共16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