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220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聂占齐,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占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