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086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琼博源调料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塔南路18号佳农调料水产市场东区52号。
经营者:刘琼。
被告:刘风娇,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桥西区琼博源调料批发商行、刘风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