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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赵海鹰、严卫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民初1803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赵海鹰、严卫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赵海鹰;严卫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06民初180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鹰,女,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严卫明,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功,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赵海鹰、严卫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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