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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泾河新城概念通讯器材店,于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泾河新城概念通讯器材店,于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泾河新城概念通讯器材店;于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5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俊,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河新城新概念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镇先锋大街文定天下3号楼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2MA6TJEPC3F。

经营者于辉。

被告于辉,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原经营泾河新城新概念通讯器材店,住西安市高陵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泾河新城新概念通讯器材店、于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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