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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府亦家用纺织品厂、马石磊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02执1805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府亦家用纺织品厂、马石磊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崇川区府亦家用纺织品厂;马石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02执1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崇川区府亦家用纺织品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洪江社区**iv>经营者:马石磊。

被执行人:马石磊,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府亦家用纺织品厂、马石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崇川区府亦家用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由崇川区府亦家用纺织品厂负担。

2020年7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崇川区府亦家用纺织品厂系经营者马石磊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依法将马石磊列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7月16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石磊名下有牌号为苏F×××**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信息。

2.7月1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诉讼中公告送达,执行中信件被退回)。

3.7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马石磊名下牌号为苏F×××**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未实际扣押)。

4.8月18日、12月19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5.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马石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1月4日,在南通市崇川区××街道××社区××组寻找被执行人,上述地址已拆迁。

7.1月8日,传唤被执行人马石磊前来本院接受执行约谈,未有人来法院接受执行谈话(向支付宝的送达地址海门×××区××会××镇××××对面××××楼寄送传票及向被执行人马石磊的住所地安徽省××市××区××乡××村××组××号寄送的文书均被退回)。

8.1月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钱宇韬,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追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查封但尚未扣押车辆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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