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394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94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设计成家电百货城五栋119号。

经营者:梁七贤。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樱花卫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的第1209675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

涉案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并被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群发商行已于2016年1月27日注销,不应再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