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1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乡县恒发家私,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经营者:李国良。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乡县恒发家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梅安审 判 员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盛 辉书 记 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