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297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佳佳,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励安洁,女,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励安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