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41号 原告:毛连群,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
被告:山东泰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祥和小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国,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毛连群与被告山东泰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2020年5月12日,毛连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毛连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毛连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