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3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崇春,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楠,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崇春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7日向上诉人黄崇春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黄崇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崇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