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68号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薛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康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太平庄村商业街东区16号。
法定代表人:韩秀娟。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康泽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年5月16日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