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1699号原告: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格林伯哥西南路10260号400室。
法定代表人:陈维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唯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丹阳市练湖农场五孔闸。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九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北二环路司徒眼镜工业园70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润,江苏维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范水镇吴良材眼镜店。
经营场所:江苏省宝应县范水镇范水大街18号。
经营者:李丹。
原告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唯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九鼎眼镜有限公司、宝应县范水镇吴良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