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6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茶曾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笔尾村。
经营者:曾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行唐茶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