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2知民初164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新凯美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15号华中通信广场东一楼125号。
经营者:许成开。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新凯美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新凯美达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