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5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89484。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百湖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渝北区北湖路106号,注册号500112600097315。
经营者:陈德,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百湖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