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5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男,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男,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晨阳,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独到手机维修店。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街XX道XX路XX社区XX号超凡通讯专业手机维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W95A02。
经营者:姚媛。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独到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建晓、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独到手机维修店经营者姚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