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158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红标,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郑红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夏贤信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