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199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学军,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