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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101刑初89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101刑初89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假冒注册商标的3箱18瓶53度飞天茅台酒及29箱174瓶52度五粮液卖与被告人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800元整。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8日将上述茅台酒及五粮液酒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全部卖给茅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1,000元整。

最终茅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8日将上述茅台酒及五粮液酒全部卖给上海怡桀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1,380元整。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李某某、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霞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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