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华建民,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理人:华连鹏,女,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系华建民的姐姐,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建民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建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九项规定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