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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83号
案件名称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梦巴黎婚纱摄影店;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梦巴黎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广场巷4号。

经营者:杨正琼,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犀池五街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琦,执行董事。

上诉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梦巴黎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梦巴黎摄影店)因与被上诉人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梦巴黎摄影店上诉称:首先,本案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实施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也是上诉人住所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一审法院裁定的依据不正确。

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均系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汉涛公司亦没有为上诉人提供任何帮助,不应作为一个案子受理,不能依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实施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故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韩艺公司主张梦巴黎摄影店使用涉案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汉涛公司为梦巴黎摄影店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因原审被告汉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汉涛公司是否与梦巴黎摄影店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对此不进行处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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