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5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锟,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纹,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希,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军行,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智攀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润泽园安置小区D9栋1号。
经营者:刘渭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希、长沙市岳麓区智攀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