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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爱宜优百货店、李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344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爱宜优百货店、李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爱宜优百货店;李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44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宜优百货店,经营场所:湘潭市雨湖区河西地下商业步行街F区93-95号。

经营者:刘登峰。

被告:李科,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宜优百货店、李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杨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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