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1执保51号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泾阳恒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恒丰塑胶有限公司、陕西谷海天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恒宇润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1知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恒丰塑胶有限公司名下1、川A×××**别克牌;2、川A×××**日产牌;3、川A×××**日产牌;4、川A×××**日产牌汽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
三、上述财产查封后,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或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21)陕01知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