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2号之一本院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对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十八行“因此本院酌定被告丽辰百货商行应赔偿原告谛悟公司”变更为“因此本院酌定被告丽辰百货商行应赔偿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