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68号之一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黄园村。
法定代表人:应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桐琴镇篮盾工具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经营者:吕红波,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梅坞塘塔山村梅坞塘大路13号。
被告:吕红波,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桐琴镇篮盾工具厂、吕红波、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紧急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