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精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成,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精工电子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日本国千叶县千叶市美浜区中濑1-8/div> 代表人:小林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精芯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第**/div> 法定代表人:蒋文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成,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精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精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电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精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精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精芯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精工电子公司指控宁波精芯公司存在制造和销售的侵权行为。
由于被控侵权行为地和宁波精芯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浙江省宁波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精工电子公司提供的证据三和证据四可知,宁波精芯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被控侵权行为与原审被告厦门精芯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因此,针对宁波精芯公司和厦门精芯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宁波精芯公司的被控侵权诉讼不是必须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精工电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宁波精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厦门精芯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在内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宁波精芯公司上诉提出精工电子公司针对宁波精芯公司和厦门精芯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不是必须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中,精工电子公司起诉厦门精芯公司、宁波精芯公司侵害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指控两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并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初步证据。
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所贴标志标有“厦门(宁波)精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购物获取的名片及宣传册的封底页将“厦门精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精芯科技有限公司”并列显示。
本院认为,本案精工电子公司已经提交初步证据显示厦门精芯公司、宁波精芯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已经达到可争辩的程度,故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精工电子公司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之一住所地提起诉讼。
厦门精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其住所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属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宁波精芯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1年2月25日 涉案专利 “带有裁切器的打印机”发明专利 (专利号:ZL200910150564.2)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专属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精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精工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厦门精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宁波精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指控多被告共同侵权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之一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该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