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916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注册号318571064。
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宵含,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诸暨市磊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西林路62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6。
法定代表人:朱金威。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诸暨市磊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