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知民初6号 原告: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泰河三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389504499。
法定代表人:景璀,常务副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必胜、吕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10号大街(东)30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被告:杭州众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创业街88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顾海洋(GUHAIYA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与被告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众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