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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芦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7451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芦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芦建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45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建忠,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建忠、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其与被告芦建忠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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