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300号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1901。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健,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哲,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