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6号原告: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39号1幢18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03606M。
法定代表人:李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翠英,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