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1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青波五金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NF1UB5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40栋126号。
经营者:巩青波,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区青波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