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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执174号之三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执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温阳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男,1979年7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文化街8号兽医站小区1幢302室。

经营者:刘文琴,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

朴振奎与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知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朴振奎于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一、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ZL201520816187.2号“一种手机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向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71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朴振奎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朴振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朴振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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