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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6929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柒天花季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6929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柒天花季酒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26号。

经营者: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彼,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5层东侧5050号。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柒天花季酒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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