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6929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柒天花季酒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26号。
经营者: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彼,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5层东侧5050号。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柒天花季酒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