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民初4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坤,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王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