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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浦城县谢惠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浦城县谢惠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城县谢惠强手机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14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谢惠强手机店(经营者:谢惠强),经营场所福建省浦城县南浦北路94、96店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谢惠强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文彬 书 记 员  刘 泉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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