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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御富侨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703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御富侨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御富侨养生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703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七星关区御富侨养生会所,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山路黔西北商贸城。

经营者:谭勇。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区御富侨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8800元,超额预交8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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