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35号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言春,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字号,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马路街),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