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民初3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品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厂房**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07H5T。
法定代表人:刘诸颉。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品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