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10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652号,注册号500383605982134。
经营者:陈克祥。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