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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尚炎与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司徒尚炎与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司徒尚炎;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10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652号,注册号500383605982134。

经营者:陈克祥。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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