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43号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易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敏,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铭芮照明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邓美珍,女,汉族。
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中山市铭扬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
投资人:胡启洋,男,汉族。
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胡启洋,男,汉族。
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中山市铭朗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韦玉新。
被告:韦玉新,女,壮族。
住广西横县××××××××××××××。
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铭芮照明门市部、中山市铭扬灯饰厂、胡启洋、中山市铭朗灯饰有限公司、韦玉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灯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