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67号之一 申请人: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
住所地:*××*Germany。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雯,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彬,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成都瑞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栋8层815号。
法定代表人:唐彬。
申请人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与被申请人唐彬、成都瑞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彬、成都瑞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18118.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为使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唐彬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137××××0765)内的存款,限额1018118.4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唐彬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权证号:川(2019)新都区不动产权第0××5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负担。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