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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9135号
案件名称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35号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窦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聂祖鸿。

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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