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35号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窦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聂祖鸿。
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凯里市非思特教育培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