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880号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原告:张锋,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楼201法定代表人:王洪锋。
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张锋诉被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张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张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张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张锋负担(已交纳)。